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方式》印交给他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方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助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推动法》及其新政、《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式。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税务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下面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查和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本市社会经济建设必须和人力资源行业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条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力,应当依法给予保证。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对全民众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监管;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对应工作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经核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参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历史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意识。
两个左右单位以及个人联合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举办高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高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举办以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查。
第八条参加者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正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
(二)参加者许可资格证明材料。单位应该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股份、国资控股公司还应提交主管部委书面文件;其余单位还应填写组织决议;个人提交注册人户口证明原件及打印件、身份证原件及打印件(外来单位或个人提交法人或注册人在本市的暂住证及复印件)。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和监管体系。举办者提出依法获得收益的,回报的方法和比重,应在章程中考量。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五)拟任负责人(主席或教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六)拟聘教师的相关证书等资料。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文凭及复印件。
(八)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包括设施、设备的合理说明程序。
(九)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程序。办学资金证明应填写法定资产评估或验资机构出具书面报告。
(十)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还需要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查验。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申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做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少于90个工作日;不批准立案的,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材料不具备规定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方法第九条提交正式成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士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要求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运用评审意见郑州培训机构,以程序模式作出同意并且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迅速通知注册人。批准的由参加者提交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指定证券存入不超过申请经费的20%,作为机构存续之后信用资金;不予同意的,说明原因并告诉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完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利用网站等舆论公告同意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有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类别+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要求核名注册,并获得《校名批准公告书》。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证件后,方可按要求公布录取广告(简章)、在同意地址建立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应加强章程和组织机构。依据条例设立委员会或董事会决策议事机构,成员不超过5人,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构成。法定代表人由委员长、董事长或教授兼任。应内设行政监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组织机构。招用的教人员应予以签署劳动合同并成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应开设培训项目不超过3个,基本办学规模(可容纳学员量)不超过200人。
第十四条应有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备特定产权;租赁或借助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签署的合理条款,且承租期自办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左右,理论教学场地使用长度在300平方米左右(教室不超过四间);实训场地与培训项目(实习工位、实验器材配件)满足实习教学需要,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超过特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规定。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条例及相关健康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具备健康、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
设立分教学点,培训场所使用长度在200平方米左右,办公用房不超过两间。
第十五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需要自有;其余确需租赁的大型培训设施系统(通常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左右),应具备合理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超过特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六条应配置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或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左右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司法条例,无民事案件记录或明显违法办学记录,年龄不低于65周岁。
第十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会计管理员工。专职教务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或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左右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历程,并赋予独特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监管人员应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有效、符合资格的专兼职员工团队。其中全职学生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4;兼职教师要维持必须的稳定性,每个培训项目总共配置2名左右专业理论教员和专业实训教师。
教师应具备学生上岗资格。专业理论教员具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科技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教师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左右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方案、大纲和教材。其中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应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应利用专家论证,并报审查机关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条应加强相关监管体系。包括:培训教学管理体系、教人员监管机制、学生管理体制、资产和会计管理体制、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系统监管体系、卫生健康管理体制等。
第二十一条应有稳固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固定资产应超过100多万以上,注册资金不超过50亿元;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固定资产应超过20多万以上,注册资金不超过30亿元。
第四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变更举办者应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在进行人事清算后,由委员会或理事会做出决议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哪家好,提交书面递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申请更改登记后,并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方可以新推出者的名义参与招生办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更改申请地点应由理事会或委员会作出决议,提交书面递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登记机关申请更改登记后,方可在更改后的登录地点举行办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名称更改应由理事会或委员会作出决议,提交书面递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登记机关递交的《校名批准公告书》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增设培训项目应依照本方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经核准并申请培训工程启用手续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相应培训项目的办学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举办的培训项目,应当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变更负责人应由委员会或理事会做出决议,提交书面递交和拟任负责人的许可资格证明,经核准并向登记机关报备后推进。
第二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按原登记文件申请。
第二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应予中止,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的。
(二)办学许可证被撤销或合理期期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再次办学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解除时,应及时安置在校学员。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按以下排序清偿:应退学员的培训费用及其它费用;应发教人员的薪酬及应退还的社会保证利润;其余有关债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偿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宪法条例的要求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立即申请注册证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收回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失效,同时抄告相应登记机关,并利用网站等官媒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国家对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参与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提高教学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名时,应予以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等内容,并承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予以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对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和教务负责人必须予以取得特定的任职资格,并定期举行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种进修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予以取得特定的学员资格,并定期举办教研活动和各种培训活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照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带有特定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员工业务督导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业务督导,不胜任教学提出的应予起诉。兼职员工应签署聘任合同郑州培训机构,并按协定约定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员工、教师参与岗位培训及各种教研、进修活动,提高学生团队的素养。
第三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真正、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颁发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在推出前向审查机关报备。发布的招考简章和广告应该与审批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发布或公布伪造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担负特定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费用项目和计费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根据备案的计费项目和费用标准扣除培训费,并按国家要求出示收费单据;不得缴交未经审批包括未公告的其他费用。
培训学员退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条例和合同承诺,退还学员对应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推进法人财产权。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与举办者资产相分离,并成立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和会计管理体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出资人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吞。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遵守有关宪法条例,建立和实施特定的会计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缴交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购买、更新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审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财务师事务所予以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违规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监管动荡等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专门税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予以处置。
第三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按要求发给对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对应该参与职业技能评估的学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特定的评估申请条件做好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市职业技能评估提出,组织培训学员参与特定的职业技能评估。
第三十七条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申请地址外设立分教学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应事前备案。